關于海外高層次引進人才享受
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
為營造有利于海外高層次人才回國(來華)創新創業的良好生活環境,現對“千人計劃”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(以下簡稱“引進人才”)可享受的特定生活待遇作如下規定。
一、居留和出入境。外籍引進人才及其隨遷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,公安機關在受理申請的50天內,為其發放《外國人永久居留證》,作為其在中國的合法身份證件,享有中國法律規定的基本民事權利和義務。對于尚未獲得《外國人永久居留證》的引進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,需多次臨時出入境的,為其辦理2—5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簽證。
二、落戶。具有中國國籍的引進人才,可不受出國前戶籍所在地的限制,選擇在國內任一城市落戶。公安機關要簡化程序,優先辦理。對于愿意放棄外國國籍而申請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,公安機關要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》的有關規定優先辦理。
三、資助。中央財政給予引進人才每人人民幣100萬元的補助。用人單位、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配套其他資金,用于改善引進人才的工作生活條件。
四、醫療。引進人才享受醫療照顧人員待遇,由衛生部或本人工作(居住)地衛生行政部門為其發放醫療證。所需醫療資金通過現行醫療保障制度解決,不足部分由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解決。
五、保險。引進人才及其配偶子女,可參加中國境內各項社會保險,包括基本養老、基本醫療、工傷保險等,繳費年限以實際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年限為準。參保繳費辦法、在中國境內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、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辦法等,與中國公民有相同權利。用人單位在引進人才辦理各項社會保險的基礎上,可為引進人才購買商業補充保險。
六、住房。引進人才愿意購買住房的,可參照當地居民購房政策,購買自用商品住房一套。引進人才未購買自用住房的,用人單位要為其租用便于其生活、工作的住房,或提供相應的租房補貼。
七、稅收。引進人才回國(來華)時取得的一次性補助(視同國家獎金),免征個人所得稅。5年內境內工資收入中的住房補貼、伙食補貼、搬遷費、探親費、子女教育費等,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,予以稅前扣除。進境少量科研、教學物品,免征進口稅收;進境合理數量的生活自用物品,按現行政策規定執行。
八、配偶安置。引進人才配偶一同回國(來華)并愿意在中國就業的,由用人單位妥善安排其工作;暫時無法安排的,用人單位可參照本單位人員平均工資水平,以適當方式為其發放生活補貼。
九、薪酬。用人單位參照引進人才回國(來華)前的收入水平,一并考慮應為其支付的住房(租房)補貼、子女教育補貼、配偶生活補貼等,協商確定引進人才的合理薪酬。對作出突出貢獻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可實施期權、股權和企業年金等中長期激勵方式 |